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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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081640)號
- 解釋日期2002-03-18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奉交下貴署91年3月4日環署廢字第0910014120號函。
二、有關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廠(場)內自行再利用之規定,係考量事業廢棄物並未運出廠外,尚屬事業廠內製程原料或有用物質,其再利用與工廠生產類似。故毋需經由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得逕依上述規定於廠內進行再利用。上開規定乃沿用廢棄物清理法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前,貴署管理事業廢棄物廠內再利用之做法而訂,合先敘明。
三、上開辦法既已規範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再利用,計畫書之審查如有訂定規範之必要宜由貴署辦理。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新竹市政府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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