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轉貴公司所詢「食品加工污泥自行於廠內醱酵作為有機質栽培介質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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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1429170)號
- 解釋日期2021-01-13
- 解釋提要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轉貴公司所詢「食品加工污泥自行於廠內醱酵作為有機質栽培介質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12月14日OO字第1090734287號函副本(正本諒達)所附貴公司109年12月7日(109)OO字第041號函辦理。
二、本部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將食品加工污泥納入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編號16),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或其經事業於廠內處理後之產出物,得再利用於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合先敘明。
三、貴公司倘擬於廠內自行再利用食品加工污泥於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用途,則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品質應符合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始得作為產品銷售,惟有關肥料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故涉及肥料銷售相關疑義,請洽該委員會釋示。另查國內對於食品業採「分廠分照」管理,為釐清其自行再利用污泥產製肥料之可行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09年3月2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食品廠食品污泥再利用有關分廠分照及肥料登記證相關規定疑義」會議,如有相關疑義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四、此外,倘貴公司僅將食品加工污泥於廠內進行前處理而非從事再利用行為,則該產出物得委託再利用機構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6、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正本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