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各垃圾焚化廠儲坑除臭用活性碳廢棄後之處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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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09460)號
- 解釋日期2002-03-27
- 解釋提要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各垃圾焚化廠儲坑除臭用活性碳廢棄後之處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3月19日○○(91)0012號函。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屬各垃圾焚化廠活性碳之清除、處理,因涉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仍應由該署逕復。
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故上開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規定辦理,並不適用於上開辦法,合以敘明。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市內湖垃圾焚化廠、高雄市中區資源回收廠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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