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將污泥留在廠區自行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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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08900)號
- 解釋日期2002-03-28
- 解釋提要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將污泥留在廠區自行處理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91年3月13日屏環廢字第0910002762號函。
二、該公司「污泥留在廠區作為蔬菜、果樹之種植使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再利用行為。
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敘明廠內再利用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四、有關上開廢棄物之申報事宜,因涉「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仍請主政逕復。
正本:屏東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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