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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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將污泥留在廠區自行處理疑義

  • 點閱次數 : 86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108900)號
  • 解釋日期
    2002-03-28
  • 解釋提要
    函詢○○股份有限公司將污泥留在廠區自行處理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91年3月13日屏環廢字第0910002762號函。

    二、該公司「污泥留在廠區作為蔬菜、果樹之種植使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再利用行為。

    三、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敘明廠內再利用經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四、有關上開廢棄物之申報事宜,因涉「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仍請主政逕復。

    正本:屏東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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