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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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單位欲將紡織污泥及漿紙污泥與植物纖維拌合後進行熱處理程序後,進而製成水泥製品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53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0525540)號
  • 解釋日期
    2019-05-2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事業單位欲將紡織污泥及漿紙污泥與植物纖維拌合後進行熱處理程序後,進而製成水泥製品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8年5月14日O字第108000509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8、漿紙污泥」與「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經熱處理後作為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緣石)原料用途者,生產製程應經攝氏五百五十度以上熱處理程序,且產出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檢測,其灼燒減量應小於百分之十;另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合先敘明。

    三、依本部立法意旨,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定之熱處理程序,目的係為確保事業廢棄物有機質含量低於一定標準,藉以保障再利用產品品質,其屬再利用製程單元之一,與「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中所定熱處理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焚化行為之意涵不同。

    四、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意即無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但涉及非法棄置場址廢棄物之處理或再利用者,應由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後,作為相關廢棄物清理作業之執行依據。

    五、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有關事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經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另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審核機關對於製程產出物之認定,應謹慎審查,並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技術可行且流向無虞。因此,本案是否符合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相關規定,請貴局就個案事實予以判定。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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