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已設立之事業機構於未經主管機關核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前,可否參加「投標及簽約」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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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08430)號
- 解釋日期2002-04-01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已設立之事業機構於未經主管機關核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前,可否參加「投標及簽約」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會91年3月15日91高縣清會字第03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前項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故並非所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皆須先取得再利用許可。
三、至於事業機構在未取得再利用許可前,可否參加「投標及簽約」一節,宜視主辦單位採購需求而定,並請參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辦理。
正本:高雄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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