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畜牧場使用水產下腳料、禽畜加工下腳料飼養豬隻,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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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14270)號
- 解釋日期2002-04-10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畜牧場使用水產下腳料、禽畜加工下腳料飼養豬隻,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奉交下貴局91年3月29日屏環廢字第091000125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合先敘明。
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四十「水產下腳料」與編號四十一「禽、畜產肉品加工下腳料」之規定,再利用於飼料原料者,再利用機構皆應為飼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故領有農政機關核發畜牧登記證之畜牧場擬以上開二類事業廢棄物飼養豬隻,並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
正本:屏東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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