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事業之事業廢棄物以副產品出售方式再利用是否符合本局所規定之相關法令規定疑義
- 點閱次數 : 102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81560)號
- 解釋日期2002-05-01
- 解釋提要函詢事業之事業廢棄物以副產品出售方式再利用是否符合本局所規定之相關法令規定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91年4月22日91環三字第0910709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再利用係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查來函所附資料,化成鋁箔製程所產生之含氯化鋁鹽酸並不屬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公告項目,故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非屬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正本: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本: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