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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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11060)號
- 解釋日期2002-04-08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3月25日(91)○○字第002號函。
二、依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為限,合先敘明。
三、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文件向產生者取用。所稱工程填地材料係指各類工程需進行地面填築時,以事業廢棄物作為填築材料者。屬公共工程者,應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該廢棄物文件,屬私人工程者,該工程如取得地方建管單位核准使用該事業廢棄物,亦屬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範疇。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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