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工廠製程衍生廢棄物(偏光片),其組成為PET、PVA、TAC等複合塑膠材質之廢棄物代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627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602000)號
- 解釋日期2021-06-1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工廠製程衍生廢棄物(偏光片),其組成為PET、PVA、TAC等複合塑膠材質之廢棄物代碼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6月1日OOO字第1100045294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查「R-0201廢塑膠」事業廢棄物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上開授權所訂「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爰來函所詢偏光片得否適用該「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 正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