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陶瓷製品濕式成形製程之廢水污泥得否適用石英磚研磨污泥(R-0911)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80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1047540)號
  • 解釋日期
    2019-11-04
  • 解釋提要
    有關「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陶瓷製品濕式成形製程之廢水污泥得否適用石英磚研磨污泥(R-0911)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0月5日環署廢字第1080073335號函副本(正本諒達)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1、石英磚研磨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耐火、黏土建材及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在石英磚製程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有關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在陶瓷製品濕式成形製程之廢水污泥,與上開石英磚製程中之素坯磚經高溫窯燒後,於濕式研磨單元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再利用種類不同,故非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1、石英磚研磨污泥」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適用範圍,其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

    四、本部於107年7月30日修正發布管理辦法時,已明定附表再利用種類新增之申請方式,倘產業有新增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需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得依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再利用技術說明及經濟可行性評估等相關資料,送本部審查核准後列入附表。

    五、依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後,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針對陶瓷製品濕式成形製程之廢水污泥,其組成成分似與陶瓷製品原料成分相近,建議貴公司得評估將其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之可行性;另為推動資源有效利用,本局已建置「事業廢棄物交換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s://riw.tgpf.org.tw/exchange/),倘貴公司有媒合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需求,可至該平台登錄廢棄物供應資訊,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陳OO工程師,電話:(02)2910-6067分機523。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