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再利用於土壤改良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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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446190)號
- 解釋日期2003-01-08
- 解釋提要函詢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再利用於土壤改良之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12月18日環署廢字第0910079962號函辦理。
二、有關上開管理方式中,再利用於土壤改良者,應經當地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再利用機構宜提出計畫書,以利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該計畫書格式內容,本局將於近期內邀集農業等相關主管機關與學者專家共同研議。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金會 -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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