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公司函詢「水淬高爐石(碴)是否係屬禁止輸入項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4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900859940)號
- 解釋日期2020-08-28
- 解釋提要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公司函詢「水淬高爐石(碴)是否係屬禁止輸入項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8月25日O字第1090083450號函(正本諒達)辦理。
二、依據「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之「編號1、水淬高爐石(碴)」再生利用規範,其來源應為鋼鐵基本工業在煉鐵高爐製程產生之水淬高爐石(碴),合先敘明。
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6條規定,再生資源、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因此,水淬高爐石(碴)應符合「CNS 12223水淬高爐爐碴」規範,始為再生資源項目,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再生資源之輸入、輸出有影響國內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情形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提經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限制、禁止輸入或輸出項目。經查水淬高爐石(碴)再生資源未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限制、禁止輸入,惟本案來函未說明擬進口爐石之來源製程及提供成分特性相關檢測報告,爰本局無法判定是否係屬「水淬高爐石(碴)」再生資源項目。 - 正本OO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