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關貴局函詢「苗栗縣OO鄉OO里OOOOO小段OOOO地號土地堆置木屑之再利用合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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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1222600)號
- 解釋日期2021-12-10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苗栗縣OO鄉OO里OOOOO小段OOOO地號土地堆置木屑之再利用合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11月24日OO字第1100079877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始得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有關OOOO有限公司收受本部所轄事業來源廢木材部分,茲因本部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未列有土壤改良相關用途,其亦未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故倘將廢木材經加工後作為土壤改良用途使用,其產出物非屬本部再利用管理辦法所稱之再利用產品;另其收受本部所轄事業來源以外廢木材再利用之合法性,請洽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至於旨揭土地堆置木屑之來源及究屬廢棄物與否之判定,請逕依權責查察及判定。 - 正本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