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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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應回收處理業(廢塑膠)之廢水污泥可否以紡織污泥申報及委託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1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1323590)號
  • 解釋日期
    2021-01-1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應回收處理業(廢塑膠)之廢水污泥可否以紡織污泥申報及委託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12月29日OOO字第1091200021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之共通性再利用事業廢棄物)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查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轄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倘有相關疑義,請洽該署釋示。


  • 正本
    OOOOO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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