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共同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異丙醇水溶液再利用案申請展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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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006790)號
- 解釋日期2002-02-04
- 解釋提要函詢共同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廢異丙醇水溶液再利用案申請展延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1月25日○○700字第9100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環保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許可期滿應依上開辦法第四條重新提出申請。
三、依上開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部得就科學工業園區事業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管理事項,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本局正依行政程序法及上開條文辦理委託之公告,俟公告後貴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可共同向該局提出申請。
四、檢還本案申請計畫書乙式四份及上開管理辦法一份。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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