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種類是否不得貯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57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0231850)號
  • 解釋日期
    2019-03-12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種類是否不得貯存」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8年3月5日O字第1080305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未訂有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者不得設置事業廢棄物貯存場之規定,故再利用機構得視實務運作需求貯存,惟貯存場所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土地使用相關管制規定,另廢棄物之貯存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其他「廢棄物清理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

    三、另以商業再利用機構資格從事煤灰再利用者,應不得從事煤灰加工製造行為,且因批發零售之煤灰仍屬「事業廢棄物」,故購買者應具備再利用者身分,且銷售對象最終使用者應為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定再利用用途之工廠。


  • 正本
    OO有限公司
  • 副本
    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