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製造加工行為及應否辦理工廠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29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1026480)號
  • 解釋日期
    2020-09-22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製造加工行為及應否辦理工廠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本局109年9月16日收到貴公司109年9月5日O字第00255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6、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為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有機質栽培介質,並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且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已登載食品加工污泥,合先敘明。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另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規定,前開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包含非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但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但不包括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再予敘明。

    四、針對來函所述以食品加工污泥經過高速醱酵設備產製有機質栽培介質,因涉及從事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故倘達上開認定標準第3條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即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工廠登記;另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且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已登載食品加工污泥,始符合食品加工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但有關工廠登記相關事宜,係屬本部中部辦公室之主管業務,爰本案應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仍請逕洽本部中部辦公室釋示。


  • 正本
    OO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