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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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請「協助審閱OOOO有限公司申請再利用之高速醱酵堆肥法適用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19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230400)號
  • 解釋日期
    2021-03-24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請「協助審閱OOOO有限公司申請再利用之高速醱酵堆肥法適用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3月12日OOO字第1100020316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植物性中藥渣」及「編號43、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且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已登載前開再利用種類,並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且其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品質應符合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另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有機質肥料者,其品質應符合肥料管理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有關「堆肥」係將有機質材料,經醱酵腐熟之肥料,其相關應用技術,參考本局出版「堆肥技術與設備手冊及案例彙編」,包含「傳統堆肥法」、「通氣靜堆法」、「好氧性槽式堆肥法」、「密閉堆肥法」、「高速醱酵堆肥法」及「液態醱酵堆肥法」等,其中高速醱酵堆肥法技術原理,係利用反應槽箱設備,營造好氧性環境及適合微生物分解的溫度條件,進而加速有機質材料分解醱酵與腐熟,縮短堆肥產製時間。

    四、承上,「高速醱酵堆肥法」為堆肥化再利用技術之一,但針對個案再利用檢核申請內容及製程、設備之合理性,仍應依實務狀況予以判定,爰請逕依權責卓處。

    五、隨文檢附「堆肥技術與設備手冊及案例彙編」中有關「高速醱酵堆肥法」內容,請卓參。


  • 正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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