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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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800719600)號
- 解釋日期2019-08-07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8年7月16日O字第00024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同時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時,倘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可項目相同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合先敘明。
三、查上開函文所提OO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前以107年4月2日經授工字第10720408660號核准其收受廢棄物代碼為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之再利用許可,因現行事業廢棄物之流向申報係以廢棄物代碼為主,爰倘該公司取得廢棄物處理項目為D-1199(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則屬上開辦法第24條廢止許可之情事。
四、另倘針對使用不同燃料產出之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訂有不同廢棄物代碼,則不涉上開規定。而有關廢棄物代碼之訂定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針對前述廢棄物是否可另訂廢棄物代碼建議逕洽該署。 - 正本OO有限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