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可否收受非列管之無工廠登記事業機構產出之廢潤滑油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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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600547170)號
- 解釋日期2017-07-20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可否收受非列管之無工廠登記事業機構產出之廢潤滑油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6月29日○字第100008號函。
二、查貴公司係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本部許可之廢潤滑油(D-1703)通案再利用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惟倘來函所稱無廠登事業機構屬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相關規定取得工廠登記或臨時工廠登記之違章工廠,則非屬再利用管理辦法所稱之事業範疇,自不得以本部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收受該違章工廠之廢潤滑油進行再利用。 - 正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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