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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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6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099220)號
  • 解釋日期
    2021-02-05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1月27日OOO字第110000771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包含經熱處理後作為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緣石)原料(限紡織業污泥)、磚瓦窯輔助燃料、水泥窯輔助燃料、鍋爐輔助燃料或煉鋼集塵灰再利用之旋轉窯、電爐或平爐輔助燃料;另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其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檢附資料,OO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再利用檢核變更後所載紡織污泥之再利用用途為「鍋爐輔助燃料」,惟依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其廠內似無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故本案是否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規定,請貴局就個案事實予以判定。

    四、另有關該廠燃木鍋爐混燒紡織污泥產出之灰渣(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於廠內作為預拌混凝土原料部分,應為事業廢棄物自行處理行為,其非屬本部管理權責,倘有管理疑義,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 正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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