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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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3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645830)號
  • 解釋日期
    2017-08-03
  • 解釋提要
    有關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7月7日(106)○字第1060707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有鑑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含游離氧化鈣成分,與水反應生成氫氧化鈣,體積膨脹性高,但因具質地堅硬、耐磨性佳等特性,先進國家廣為運用於道路工程材料用途,本部則於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明訂,其再利用用途以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限氧化碴(石))、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限氧化碴(石))或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為限,故不得用於住宅大樓結構體。

  • 正本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嘉義縣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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