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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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生產廢棄物衍生燃料許可文件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81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1376400)號
  • 解釋日期
    2020-12-3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生產廢棄物衍生燃料許可文件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年12月16日O字第1090144573號函轉貴公司109年12月7日O字第1091207001號函及貴公司109年12月14日O字第1091214001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另同條第2項規定,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共通性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統一訂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必要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附表規定進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非屬附表規定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查「廢塑膠」係屬「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惟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現行未列有固體再生(衍生)燃料原料相關再利用用途,故倘貴公司擬以廢塑膠(不含PVC)及木粉為原料產製固態錠型燃料,應依廢塑膠來源事業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再利用許可核准後,始得為之。有關本部所轄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許可申請疑義,可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聯絡電話:(02)2754-1255分機2752~2755。

    五、此外,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可燃性廢棄物燃料化政策,前已於109年8月21日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2條附表草案,擬於附表廢塑膠再利用種類增加「固體再生燃料(SRF)原料」再利用用途及相關管理規定,其法規修正期程及再利用申請程序,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OO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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