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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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署函詢「金屬軋造製程產出物屬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點閱次數 : 76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1044280)號
  • 解釋日期
    2019-10-0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署函詢「金屬軋造製程產出物屬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解釋內容

    一、復貴署108年9月30日O字第1080072239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其中第14條已明定審核機關對於製程產出物認定之辦理原則,合先敘明。

    三、有關事業製程產出物之認定,本部中部辦公室於本局108年9月19日召開「金屬軋造製程產生之富含氧化鐵產出物究屬產品或廢棄物」研商會已說明,依其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討論決議,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

    四、本案金屬軋造製程產出物屬性疑義,依本局108年9月19日召開上開研商會結論,其符合本局92年11月3日工永字第09200367790號函釋(即金屬軋造製程產生之氧化鐵粉含鐵量約70%以上)者,仍屬有價產品。有關防治水污染所設之廢(污)水相關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其經化學(混凝)反應程序產出者,非屬本局前開函釋對象,但就未經化學反應程序產出者,則俟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依上開研商會結論函送鋼鐵業者廠內氧化鐵鏽皮產出源相關資料後,本局將再另案函送貴署作一致性之判定。


  •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
    臺灣OO地方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O總隊第O大隊、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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