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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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及『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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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801410)號
  • 解釋日期
    2015-09-2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及『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4年9月17日新北環廢字第104178727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及「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再利用於粒料相關用途者,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再利用管理方式,其粒料相關用途包括混凝土粒料原料與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且再利用於前開再利用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理;另依「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其粒料相關用途包括爐碴(石)粒料原料與道路工程粒料原料,且再利用於前開再利用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併予敘明。
    四、倘本案○○有限公司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將廢鑄砂及感應電爐爐碴(石)經破碎、磁選及篩分/分選等物理程序,產出品質符合實際用途所對應產品國家標準之「砂石」產品(如: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則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及「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五、針對來函檢附之○○有限公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說明如下:
    (一)廢鑄砂所載再利用用途,除「混凝土粒料原料」外,尚包括「空心磚原料、耐火材料、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地)磚原料、磚瓦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感應電爐爐碴(石)所載再利用用途,則僅有「空心磚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地)磚原料、混凝土粒料」,惟該公司廠內僅設有破碎、磁選及篩分/分選等程序,似無法產製粒料相關用途以外之產品,爰建議宜請該公司重新檢視並修正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中各項再利用廢棄物之再利用用途。
    (二)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1、廢鑄砂」及「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及○○有限公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所附本局104年5月21日工永字第10400423650號函,再利用廢鑄砂及感應電爐爐碴(石)所產製之「砂石」產品,其品質應符合產品實際用途所對應之產品國家標準,意即倘該砂石產品係作為「混凝土粒料」使用者,其品質應符合「CNS1240 混凝土粒料」規定,另倘作為「道路工程粒料」使用者,其品質應符合「CNS15305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或「CNS15358公路或機場底層、基層用碎石級配粒料」規定。惟該公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之國家標準認證欄位並未明確登載產品符合之國家標準,爰建議宜請該公司確認產品實際用途後予以修正。
  • 正本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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