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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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院函詢「石材工廠因生產材切或研磨所殘留之石材碎塊、污泥等下腳料是否屬再利用物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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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0993360)號
  • 解釋日期
    2015-11-10
  • 解釋提要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院函詢「石材工廠因生產材切或研磨所殘留之石材碎塊、污泥等下腳料是否屬再利用物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1月3日環署廢字第1040084837號函(副本諒達)轉貴院104年10月14日○院○○○104訴○○○字第012590號函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先予敘明。
    三、另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2、石材廢料(板、塊)」及「編號13、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分別為石材製品製造業在石材開採、裁切、加工製程產生之石材邊料或下腳料,及於石材切割或研磨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再予敘明。
    四、有關旨揭所稱「石材碎塊與污泥」,倘為石材製品製造業於石材裁切與研磨製程所產出,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非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係屬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2、石材廢料(板、塊)」及「編號13、石材礦泥」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得逕依其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正本
    臺灣○○地方法院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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