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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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詢「水煤漿鍋爐產出之飛灰及底灰,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60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1025320)號
  • 解釋日期
    2015-11-24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廠函詢「水煤漿鍋爐產出之飛灰及底灰,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04年11月10日○○○(104)○○字第110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來源應為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先予敘明。
    三、本案所稱飛灰及底灰,係以煙煤為單一種燃料,經水煤漿鍋爐燃燒後所產出,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故得適用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總廠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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