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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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次級絲』與『廢人造纖維』之定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03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401026570)號
  • 解釋日期
    2015-11-27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次級絲』與『廢人造纖維』之定義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4年11月19日○○字第104111900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9、廢人造纖維」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其適用範圍為人造纖維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廢人造纖維。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三、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5月9日環署廢字第1000036827號函規範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及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討論決議:「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因此,有關貴公司倉庫所存放之人造纖維物品究屬產品(次級絲)或廢棄物(廢人造纖維)之認定,非屬本部管理權責,請貴公司檢具該人造纖維物品來源、成分、規格、型態、用途、流向或貨品買賣合約書等相關資料,逕洽環保主管機關予以認定。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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