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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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院函詢「現行國內廢鐵煉鋼第一階段產出之爐碴即含有氧化碴及還原碴且無法分離,是否屬實?」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9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0309860)號
  • 解釋日期
    2016-04-1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院函詢「現行國內廢鐵煉鋼第一階段產出之爐碴即含有氧化碴及還原碴且無法分離,是否屬實?」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院105年4月1日○院○○○104訴43字第0894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本部90年12月所出版「電弧爐煉鋼還原碴資源化應用技術手冊」,電弧爐煉鋼均採批次作業,熔煉過程依其化學反應分成熔解期、氧化期及還原期等三個階段。廢鋼鐵原料於熔解期先熔解成液態鋼液後,於氧化期通入高壓氧氣氧化雜質並產生固態氧化物,即氧化碴(石),此階段因鋼液含氧量高需加以還原,其作法是先將氧化碴(石)排除後,加入大量碳粉、石灰石等原料與氧化物反應,所產生浮碴即還原碴(石)。另前述爐碴(石)除於製程產生階段不同外,其外觀與粒徑亦有顯著差異,應可明確分離。
    四、倘產源事業無法於產生源將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明確分離並分類貯存者,則不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
    五、隨文檢附「電弧爐煉鋼還原碴資源化應用技術手冊」中有關爐碴(石)來源內容,請卓參。
  • 正本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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