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本部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二、鈦鐵礦氯化爐碴』再生利用規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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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500413320)號
- 解釋日期2016-05-16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本部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二、鈦鐵礦氯化爐碴』再生利用規範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05年5月6日彰環廢字第1050021062號函辦理。
二、依本部公告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中「編號二、鈦鐵礦氯化爐碴」再生利用規範之再生利用者資格規定,略以:「再生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鈦鐵礦氯化爐碴文件,向鈦鐵礦氯化爐碴產生者取用。」,先予敘明。
三、有關上開規定所稱「工程核准使用鈦鐵礦氯化爐碴文件」:
(一)倘再生利用於私人工程填地材料者,應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資源之種類及數量,並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建造或雜項執照後,始得向鈦鐵礦氯化爐碴產生者取用;
(二)另倘屬公共工程者,則應由工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載明使用再生資源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文件,始得向鈦鐵礦氯化爐碴產生者取用。 - 正本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本局工業區組、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