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廢矽晶)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案,是否符合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7廢矽晶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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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500539860)號
- 解釋日期2016-06-30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事業廢棄物(廢矽晶)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案,是否符合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7廢矽晶之再利用管理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5年6月21日新北環廢字第1051071566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7、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以工廠資格收受廢矽晶再利用者,其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至少為太陽能電池或矽晶圓,先予敘明。
三、查該公司再利用製程流程圖,其僅以分選、酸洗及鹼洗程序對廢矽晶進行表面處理,其產出物並非上開規定之「太陽能電池或矽晶圓」,不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7、廢矽晶」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四、倘該公司擬從事廢矽晶之表面處理,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或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貴局申辦處理機構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