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入股之混凝土廠是否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再生粒料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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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500542390)號
- 解釋日期2016-07-0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入股之混凝土廠是否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再生粒料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5年6月28日○工字第105000628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者,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僅限所屬同一法人所設置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廠,不得將再利用產品轉售予其他法人,先予敘明。
三、上開所稱「法人」係指在法律上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社會組織體;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公司(廠)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為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分,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併予敘明。
四、再利用機構入股(投資)設置混凝土廠,僅為出資合夥經營事業之關係,該混凝土廠與再利用機構各具獨立法人人格,故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入股(投資)設置之混凝土廠不得為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再利用所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產品之使用對象。 - 正本○○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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