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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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500613100)號
- 解釋日期2016-07-1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公司105年7月4日唐環字第1052960064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途者,除破碎、磁選及篩分設備外,其餘再利用製程設備僅限用於產製本編號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先予敘明。
三、上開規定係為區分該再利用製程所產製之產品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避免產品遭誤用於一般混凝土之用途,其僅限制再利用製程設備得產製之產品項目,並未就原物料種類進行規範,爰倘再利用機構除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外,另有收受飛灰、廢鑄砂等廢棄物再利用產製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符合旨揭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 -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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