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之化學品原料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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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500590000)號
- 解釋日期2016-07-1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之化學品原料再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5年7月4日○字第105070401號函。
二、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3、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所稱「化學品原料」再利用用途及「化學品」再利用產品,依該廢棄物富含氧化鎂、氧化矽、氧化鈣等成分之特性,得再利用產製碳酸鈣或其他相關化工原料。
三、倘再利用機構欲收受石材礦泥再利用產製化學品,則其登記之行業別應為化學製品製造業或化學材料製造業,且登記之產品項目應包含其以石材礦泥所產製之化學品種類。 - 正本○○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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