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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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再利用機構原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者,於本部公告暫停上開用途前、後及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生效後,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涉及上開用途之處置方式,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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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0633540)號
  • 解釋日期
    2016-07-19
  • 解釋提要
    有關再利用機構原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用途者,於本部公告暫停上開用途前、後及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生效後,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涉及上開用途之處置方式,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本部於105年3月22日公告暫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及「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再利用用途;嗣本部於105年6月20日修正發布管理辦法第20條、第27條及第3條附表,並於105年6月22日起生效;另本部於105年6月22日公告略以:「本部105年3月22日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先予敘明。
    二、倘貴公司(廠)原於105年3月22日前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包括氧化碴及還原碴),並已完成再利用所產製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產品,得銷售予其他法人,並得持續銷售至無再利用產品庫存止,惟應確實僅作為非結構性用途,且應依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確實申報再利用產品營運紀錄。
    三、倘貴公司(廠)於105年3月22日至105年6月21日本部公告暫停期間,有違反本部公告暫停規定而收受電弧爐煉鋼爐碴之情形,應將前述期間所收受之爐碴退回原事業。
    四、自管理辦法修正生效日(105年6月22日)後,收受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所產製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產品,應依現行規定,不得將產品轉售予其他法人,且該產品使用對象僅限所屬同一法人所設置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廠。
    五、承上說明四,貴公司(廠)亦應依現行規定,於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所產製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產品出廠後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產品所使用本編號再利用種類之產源事業、當地及其產品使用地點之環保主管機關及本部,提報該批再利用產品使用對象、使用量、庫存量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產生量、銷售對象、銷售量與使用地點相關資料。
  • 正本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大肚廠、○○股份有限公司○○廠、○○企業有限公司○○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廠、○○企業有限公司○廠、○○企業有限公司○○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廠、○○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廠
  • 副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有限公司○○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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