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大署函詢「雲林縣麥寮鄉○○股份有限公司○○廠使用冶金焦炭於其他合成醋酸製造程序,所產出之底灰是否列屬燃煤底灰(R-1107)範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7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500606180)號
- 解釋日期2016-07-25
- 解釋提要有關大署函詢「雲林縣麥寮鄉○○股份有限公司○○廠使用冶金焦炭於其他合成醋酸製造程序,所產出之底灰是否列屬燃煤底灰(R-1107)範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大署105年7月19日環署督字第105005749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廢棄物來源應為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本案所稱底灰,係以經乾餾之煤料(即焦炭)為單一種燃料,經鍋爐燃燒後所產出,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 -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