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09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0837000)號
  • 解釋日期
    2016-10-12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5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050049435號函。
    二、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之「砂石」再利用產品項目,其為各類用途之粒料通稱;另有鑒於再利用機構以「砂石」再利用產品名稱申報產品營運記錄,主管機關難以掌握其實際用途,爰本部於105年2月24日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研擬刪除該「砂石」再利用產品項目;並擬修正「道路工程粒料原料」再利用用途對應之產品為「道路工程粒料」,合先敘明。
    三、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登記申請書表,有關一般工廠登記申請書之主要產品種類,係參照「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填列,再予敘明。
    四、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與「編號15、感應電爐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並應依再利用用途產製相對應之產品項目,其工廠登記應包括再利用管理方式所規範之再利用產品項目,爰再利用機構宜依「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填列主要產品種類並加註產品用途,如:「239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239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道路工程粒料)」,方符合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正本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