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製麵)違規添加防腐劑之麵製品得否作為植物性廢渣(R-0120)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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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500976440)號
- 解釋日期2016-11-08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製麵)違規添加防腐劑之麵製品得否作為植物性廢渣(R-0120)再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5年11月3日桃環事字第1050095755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係依上開「廢棄物清理法」授權訂定,惟本案○○製麵違規添加防腐劑且已逾保存期限麵製品之回收銷毀作業,係依衛生福利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另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規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應由責任廠商訂定回收銷毀程序之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
五、有關本案○○製麵違規添加防腐劑且已逾保存期限之麵製品,得否委託○○畜牧場以再利用於豬隻飼料方式銷毀,仍請貴府依權責卓處。 - 正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