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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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80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1010410)號
  • 解釋日期
    2016-12-09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運作管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5年11月23日(105)字第1050110023號函。
    二、依旨揭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於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途者,除破碎、磁選及篩分設備外,其餘再利用製程設備僅限用於產製本編號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先予敘明。
    三、上開規定係為區分該再利用製程所產製之產品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避免產品遭誤用於一般混凝土之用途,其僅限制再利用製程設備得產製之產品項目(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下簡稱CLSM),並未就原物料種類進行規範,再予敘明。
    四、綜上,倘再利用機構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產製CLSM時,另有使用其他廢棄物種類;抑或以同一拌合設備,於其他生產批次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以外其他廢棄物種類產製CLSM,尚無違反旨揭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中之再利用製程設備專用規定。
    五、此外,依旨揭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第2項規定,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應作成紀錄。請貴公司確實依前開規定作成再利用情形之紀錄;倘採批次生產方式,另請記錄每批次所使用之原物料種類,且前述相關紀錄應妥善保存3年,留供查核。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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