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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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內含其他有機溶劑,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995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501081310)號
  • 解釋日期
    2016-12-3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內含其他有機溶劑,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5年12月16日桃環事字第105010573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其應為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與塑膠製品製造業在PU合成皮製程或紡織業在布疋塗佈加工程序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濃度小於30 wt%之粗液,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工廠登記所載產業類別包括「11紡織業」,且依該廠經貴局審查通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程質量平衡流程圖,其廢液來源為布疋塗佈加工程序所產出,爰倘其產出之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所含二甲基甲醯胺(DMF)濃度小於30 wt%,則符合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 正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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