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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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請「協助認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合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40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148870)號
  • 解釋日期
    2017-02-22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請「協助認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合法性」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2月10日(106)字第1060210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僅限用於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鋪面工程,且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公尺以上;(2)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3)再利用產品品質應符合CNS 15305 級配粒料基層、底層及面層用材料之國家標準;(4)粒徑小於9.5公厘者,應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合先敘明。
    三、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所稱「農業用地」,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所稱之農業用地,其範圍包括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併予敘明。
    四、查來函未敘明○○○營造有限公司預定場區鋪面工程範圍之土地使用用途為何,爰未能判定貴公司所產製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是否符合再利用管理規定。另針對使用地點部分,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已明文規定該產品使用限制,爰請貴公司逕行利用既有查詢管道或系統確認使用地點之合法性,如:經濟部水利署「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http://tppr.wra.gov.tw/sensitive/)、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地理資訊網」(http://wsserver.epa.gov.tw/Index.aspx)等,另環境敏感地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查詢作業單一窗口機制平台」(http://60.248.163.236/SEPortal/Web_Anno)申辦查詢,倘仍有疑義,請逕洽相關主管機關釋示。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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