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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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院為審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詢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00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186550)號
  • 解釋日期
    2017-03-1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院為審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所詢事項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院106年2月22日○院○○○○105訴○○○字第1060001666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有關工程施工建造、建築拆除、裝修工程及整地刨除等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似屬營建事業廢棄物,爰不適用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其再利用相關疑義,請逕洽內政部釋示。
  • 正本
    臺灣○○地方法院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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