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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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詢「紡織污泥及其再利用衍生廢棄物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230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296080)號
  • 解釋日期
    2017-04-2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廠函詢「紡織污泥及其再利用衍生廢棄物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06年4月7日環安字第1233號函。
    二、有關「紡織業暨化學材料製造業所產生之污泥」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紡織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二)另依本局98年3月17日工永字第09800200420號函釋示,事業機構之工廠登記業別為紡織業及化學材料製造業,其於紡織製程及化學材料製程中產生之廢水,經同一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或製程污泥,不符合上開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爰本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廠於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不適用上開紡織污泥(R-0906)再利用管理方式。
    三、有關「燃煤鍋爐混燒廢棄物所產生之灰渣」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二)另依本局99年8月25日工永字第09900781090號函釋示,上開事業廢棄物來源須以純燃煤為燃料之發電廠或事業之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爰貴公司以紡織污泥作為燃煤鍋爐輔助燃料所產生之灰渣,不適用上開煤灰(R-1106、R-1107)再利用管理方式。
  • 正本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廠
  • 副本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廠、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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