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720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600998310)號
- 解釋日期2017-11-09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10月31日○○環字第1061031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瀝青混凝土粒料產品銷售對象以瀝青混凝土廠為限,且再利用機構應與該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應於簽訂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機構當地及產品銷售對象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規定,倘貴公司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所產製之產品屬瀝青混凝土粒料,其銷售對象以瀝青混凝土廠為限,並應直接與該瀝青混凝土廠(產品銷售對象)簽訂買賣契約書。 - 正本○○○○有限公司二廠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