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後產品(級配)擬使用於窯業用地,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80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970290)號
  • 解釋日期
    2017-10-17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後產品(級配)擬使用於窯業用地,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6年10月3日○○(環安)字第106100300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運作管理規定,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以下簡稱級配粒料)者,其使用應與飲用水源及依水利法規定取得水權之水井距離需在20公尺以上,且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先予敘明。


    三、上開所稱「農業用地」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併予敘明。


    四、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使用地類別屬「窯業用地」者,其容許使用項目除「窯業使用及其設施」外,亦包含「農作使用(包括牧草)」及「水產養殖設施」,故來函所稱一般農業區之窯業用地,應依土地實際用途判定,倘非屬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範疇,始得作為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級配粒料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