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關貴局函詢「石材廢料(板、塊)及石材礦泥再利用於填地用途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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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700023990)號
- 解釋日期2018-01-11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石材廢料(板、塊)及石材礦泥再利用於填地用途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6年12月27日O字第1060032519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1月15日農牧字第0960040471號函說明,基於農地農用政策之基本指導原則,農業用地之填土或工程填地,其來源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事業廢棄物,再予敘明。
三、本部依循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農業用地管理之政策方向,於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2、石材廢料(板、塊)」及「編號13、石材礦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明定「工程填地材料」再利用用途適用範圍以「非農業用地」為限,故石材廢料(板、塊)及石材礦泥不得直接再利用於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
四、另查花蓮縣政府為有效管制縣內農業用地填土需求,已訂定「花蓮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倘有農業用地填土相關疑義,請逕洽該府釋示。 - 正本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花蓮縣議員OO服務處、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