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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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廢潤滑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6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101274030)號
  • 解釋日期
    2022-12-15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廢潤滑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1年12月7日OOO字第1110080874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8、廢潤滑油」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再利用於再生燃料油品原料者,於再利用產品銷售前應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核准,合先敘明。

    三、從事收受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廢潤滑油」再利用作為再生燃料油品原料者,應先檢具記載再利用檢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收受「廢潤滑油」進行再利用運作,並於再利用產品銷售前,依上開本部能源局發布之管理辦法規定檢具含主要產品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之申請書申請核准後,始得銷售及販賣。爰此,再利用機構於收受廢潤滑油產製之再生燃料油品銷售前取得核准,即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


  • 正本
    OOO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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