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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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安定化處理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點閱次數 : 82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0861850)號
  • 解釋日期
    2019-08-2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安定化處理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8年8月7日O字第108001588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氧化碴(石)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者,以及還原碴(石)再利用於水泥生料用途以外者,再利用機構應與產源事業簽訂記載安定化處理(含高壓蒸氣處理)執行單位、方式及處理時間之契約書,且依契約書屬安定化處理執行單位者,須具備安定化處理設備,合先敘明。

    三、有關安定化處理方式,國內已採用方式為蒸汽熟成及加壓蒸汽熟成方法。另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中,已依再利用用途訂有不同之安定化處理方式及其相關規範,分述如下:

    (一)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或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應經高壓蒸氣處理,並須維持爐內壓力至少在20.1 kgf/cm2且持續3小時,其產出物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管理辦法附件熱壓膨脹試驗法檢測1次,經檢測之試體外觀無爆裂、局部爆孔、崩解及破裂情形者,始得進行再利用。

    (二)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及紐澤西護欄原料用途:不限於高壓蒸氣處理方式,但還原碴(石)經以相關設備進行安定化處理後,應至少每月委託檢測機構依CNS 15311 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1次,經檢測之7天膨脹量除再利用於紐澤西護欄原料用途者應未超過0.05%外,其他再利用用途未超過0.5%者,始得進行再利用。

    四、承上,「高壓蒸氣安定化處理」為安定化處理方式之一,依其技術原理,安定化處理設備應至少包含高壓蒸氣釜。惟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於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製品用粒料原料或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用途以外者,再利用管理方式未訂有安定化處理方式、設備或操作條件相關限制,廠商得依實務需求採行高壓蒸氣或其以外之安定化處理方式,並依其技術原理規劃設置相關程序及設備,但經安定化處理後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膨脹量,經依上開指定方法檢測之結果,應低於再利用管理方式規範限值,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OO有限公司、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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