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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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生產室內裝修耐燃製品可否添加燃煤飛灰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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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935230)號
  • 解釋日期
    2020-09-0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生產室內裝修耐燃製品可否添加燃煤飛灰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8月26日O字第200826-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包含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預鑄混凝土建築構件)原料,且再利用用途產品除紐澤西護欄、預鑄混凝土建築構件外,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合先敘明。

    三、經查來函所稱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矽酸鈣板),依「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第16次修訂版)分類,係屬水泥及混凝土製品,爰倘貴公司擬收受燃煤飛灰產製符合國家標準之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泥板(矽酸鈣板),符合「水泥製品(水泥板)原料」再利用用途,得逕依上開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進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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